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3-12 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要求,现就我校教职工2020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年度汇算清缴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办理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填报方式推荐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核实个人信息,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仔细核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专项附加扣除”等数据是否正确。核对完若数据正确无误,根据系统自动计算的应补或应退税额提交申报。

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附件2、3。

四、注意事项

1、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未填写或填写有误,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详情界面内点击“新增”或“修改”,填报以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2、系统默认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是“单独计税”,教职工也可选择将其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通过系统试算,选择税负低的计税方式。

3、切勿点击“申诉”,“申诉”不是“申请退税”,申诉之后,需要税务局端对所申诉内容进行核实,会影响本人正常办理进度及后续纳税申报。如确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可联系计划财务处综合科,电话0632-3786816进行核实。

4、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如有问题可咨询税务服务热线12366、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提供的咨询方式。

五、税务风险提示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是教职工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广大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2:标准申报  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

附件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指引(简易版)

 

 

 

计划财务处

2021年3月12日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  邮编:277160  Copyright ©2017 cwc.uzz.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47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