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2-06 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建议各位教职工2022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要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等情况。

详细确认及修改步骤,教职工可关注“个人所得税”微信公众号,在相关推文中查看。

若仍有疑问,可咨询计划财务处综合科,电话:0632-3786816

计划财务处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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